[南京中院]罪犯黄晓滔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532
罪犯黄晓滔,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晓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黄晓滔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苏03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6日止)。
罪犯黄晓滔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已履行五万四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