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苏金狱减建字第233号

    罪犯兰松,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8年9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兰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五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元整。扣押的涉案赃款,其中受贿部分所涉人民币三百三十六万二千元整及手机三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部分所涉人民币四万元整,依法发还扬州市公交公司;其余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罪犯兰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百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三百四十万二千元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