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孙铁楠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531
罪犯孙铁楠,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服刑。
2019年5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8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铁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孙铁楠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苏09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3日止)。
罪犯孙铁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铁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