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王荣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670
罪犯王荣,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十一万九千七百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元,退赔三十一万九千七百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