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夏正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657
罪犯夏正林,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0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正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夏正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苏10刑终215号刑事裁定,改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夏正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正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