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尹康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624
罪犯尹康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康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整,扣押、冻结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冻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尹康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刑终293号刑事裁定,改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整,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八十三万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二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二百一十万三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六分、扣押在案的冻品拍卖价款予以追缴,折抵税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尹康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百万元未履行,共同追缴五千五百八十三万八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二分,连同同案共执行到位二百五十万三千三百五十八元六角七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康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