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赵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3060
罪犯赵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19年4月26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整。赵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苏06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
罪犯赵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