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周新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3358
罪犯周新民,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郊区)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8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新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1日止)。
罪犯周新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