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苏金狱减建字第192号

    罪犯周新民,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郊区)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8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9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新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1日止)。

罪犯周新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新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