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3〕苏南狱减建字第131号

    罪犯凡向淮,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凡向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日止)。

    罪犯凡向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罪犯凡向淮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向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