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凡向淮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169
罪犯凡向淮,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12刑初8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凡向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日止)。
罪犯凡向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罪犯凡向淮无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向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