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3〕苏南狱减建字第146号

    罪犯朱小兵,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9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10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小兵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21日止)。

    罪犯朱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执32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罪犯朱小兵家属又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3年4月28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一万四千元,合计人民币五万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