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方磊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570
罪犯方磊,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8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