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黄洪勃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356
罪犯黄洪勃,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洪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黄洪勃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洪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