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李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747
罪犯李威,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小学文化。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8年8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原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1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6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8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3日止)。
罪犯李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叁万元已履行伍千元,赃款叁万肆千柒百肆十元已履行壹万贰千玖百陆十伍元柒角玖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