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林云金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334
罪犯林云金,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30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云金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1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云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云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