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彭书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515
罪犯彭书振,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郊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书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三元五角。彭书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苏03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彭书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三元五角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书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