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沈卫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723
罪犯沈卫兵,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2年8月3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卫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后因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2013)启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3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9日止)。
罪犯沈卫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已履行二万二千元,赃款五十万八千七百六十一元二角四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卫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