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97号

    罪犯沈卫兵,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七监区服刑。

    2012年8月31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卫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后因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2013)启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加刑,合并执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3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2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29日止)。

    罪犯沈卫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万元已履行二万二千元,赃款五十万八千七百六十一元二角四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卫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