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王海龙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2959
罪犯王海龙,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