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20号

    罪犯王海龙,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