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82号

    罪犯王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四万元已退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