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王某某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3511
罪犯王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四万元已退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