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72号

    罪犯吴永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永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零七十八元一角九分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