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吴永超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3911
罪犯吴永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永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零七十八元一角九分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