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闫炳良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4244
罪犯闫炳良,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河南省温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炳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炳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炳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