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81号

    罪犯闫炳良,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河南省温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8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闫炳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闫炳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炳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