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余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73204
罪犯余伟,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4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共同退赔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七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6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余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未履行、共同退赔一百二十三万七千元未履行,已履行执行款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