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罪犯赵春华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2232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4715
罪犯赵春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春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罪犯赵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10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春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万九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