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苏龙狱减建字第129号

    罪犯赵春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春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罪犯赵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10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春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二万九千元已退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龙潭监狱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