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欢欢,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黄欢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黄欢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欢欢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舞阳县北舞渡卫生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等。经委托鉴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苏06法鉴审字第0004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定黄欢欢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