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一天,天空下着小雨,丰县法院执行干警驱车来到一处桃园和麦地。

一下车,映入眼帘的便是被执行人还未成熟的大片桃园和即将收获的麦子,来时抱着“务必执行到位,弥补执行人经济损失”决心的执行局副局长袁媛见到此景,心里犯了难。“砍还是不砍,割还是不割”她犹豫了许久。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申请人将全部的家产30万元用于购买新品种桃树苗,可存活率仅有一半。而被执行人为了贪图“小便宜”将两种不同品种的树苗掺和在一起卖给了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出现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来,被执行人也因经济问题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本来以为三下五除二就能执行完毕了,可我要真下手砍树割麦,就有点机械办案了。”袁媛考虑到,如果直接强制清除苗木,砍伐后苗木将失去经济价值,申请人的实际利益也会受损,但是如若放任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又可能面临被执行人怠于售卖等消极配合执行的难题。

而如今麦子也处在即将成熟的状态,如果强行收割,也会使刘某利益无法达到最大化,为此,袁媛找来了双方进行协商。

“法官,确实是我做得不对,但是能不能给我点时间,我一定把钱还给他。”

“我现在答应他了,万一他到时候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怎么办?”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偿还能力以及执行后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保障,经过多番考量,袁媛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

干警找来了镇上的水果收购商对桃树前景进行评估,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与收购公司签订为期两个月的买卖合同,特地“约法三章”:被执行人必须于买卖结束后3天内将赔偿款项付清。

对于这样的结果,申请人爽快答应,而被执行人也十分感激:“感谢法院和申请人给我时间让我缓口气,我一定会按照协议书来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前不久,被执行人的收成不错,也如期将赔偿金额全部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