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经“洗白”竟变成“良药”出售?数名药店老板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黄则贤 发布时间:2023-09-01 浏览次数:3202
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但有的不法经营者却利欲熏心,不顾民众健康,以假充真。一些来源不明、无合法许可证的假药,经过药店“洗白”,摇身一变,竟然变成了救命救急的“良药”。
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人赵某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729万余元,对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张某冲、王某芳、蒋某云、郑某华、李某君、李某辉、常某传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22000元不等,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1600元至22000元不等的公益诉讼赔偿金。
基本案情
经查明,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鹿骨全蝎丸(肩颈腰腿痛好得快)等十余种不具备国药准字标识的“药品”,并利用其经营的14个淘宝店铺,向不特定人群销售上述号称能治疗风湿类疾病的“药品”,非法获利7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张某冲、王某芳、蒋某云、郑某华、李某君、李某辉、常某传等人作为药店、卫生室经营者,拥有执业务药师或乡村医生资格,在明知赵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并非正规药品进购渠道的情况下,仍从赵某处进购上述假药。为逃避法律追究,上述药店老板将假药藏于药店橱窗后面的储物间,待顾客需要时再推荐购买。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物品中的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均依法认定为假药。被告人李某生、王某艳等九名药店、卫生室经营者虽然销售假药金额不大,但其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作为药品从业者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而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金额达72万余元,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药罪。十名被告人在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启东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关乎生命健康,使用假药,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务必到医院或正规药店,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等信息,存疑药品不要服用。我国药品的批准文号统一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8位数字组成,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同时,也提醒药店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忌为一己私利销售假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