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超,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罪犯樊超因犯强奸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本院判有期徒刑五年。案件生效后,罪犯樊超以患有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委托鉴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定罪犯樊超患慢性肾功能不全,高血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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