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2)苏019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张玉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张玉莲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苏0192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张玉莲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张玉莲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张玉莲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