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欢欢,女,1989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罪犯黄欢欢等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612刑初78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欢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黄欢欢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欢欢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诊断书。

经审查查明,罪犯黄欢欢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黄欢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欢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因黄欢欢的居住地在河南省舞阳县,故河南省舞阳县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欢欢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