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玉娟,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玉娟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928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玉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因罪犯周玉娟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510日作出(2023)苏0923刑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玉娟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周玉娟于2023814日生育一阜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8月25日提出收监建议,罪犯周玉娟8月30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查,罪犯周玉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玉娟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814日起至20239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