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阜宁法院)罪犯周玉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次数:3058
罪犯周玉娟,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玉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玉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罪犯周玉娟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苏092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玉娟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周玉娟于2023年8月14日生育一女,阜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8月25日提出收监建议,罪犯周玉娟于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周玉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周玉娟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