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新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苏1302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新军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王新军身体原因,宿迁市看守所不予收押。罪犯王新军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新军是否符合保外就医进行鉴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3法鉴审字第0008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分析认为罪犯王新军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军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罪犯王新军暂予监外执行现将案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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