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颜景硕减刑一案公告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次数:3135
江苏省通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苏通狱减建字第175号
罪犯颜景硕,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03070137,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监狱医院服刑。
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颜景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零七百八十二元四角五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零七百八十二元四角五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颜景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景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通州监狱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