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 月的一天,李某驾驶汽车时撞上了王某的自行车尾部,致使王某受伤。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并认为,李某事故后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同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依法予以采信。由于李某为肇事逃逸,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故该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8万余元,被告李某在超出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是必需的。事故后逃逸体现出一种不救助、逃避法律追究的态度,“禁止逃逸”的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归属、保证责任的追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安全。若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故意为之,法院判决商业险不赔付,又给予试图逃避法律追责的人一个警告,更有利于倡导诚信担当的社会风气。

法官提醒,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负责。若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事故,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救助伤者,防止情况恶化,而不应为逃避法律责任,弃伤者于不顾,至他人于重大危险中,且使自身陷入被追究民事赔偿乃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驾驶员们不要心怀侥幸,想着以逃逸的方式逃脱法律的追究,科技发达的今天,肇事逃逸者的违法行为终会被发现、被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