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机”年入百万行不行?这很“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汪桂苏 高冯洁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2222
——小伙转卖五十万社交账号,获刑三年
25岁的温某某是一名游戏玩家,在游戏群里,他发现有人大批量兜售微博等账号。在信息就是“财富”的时代,温某某嗅到了“商机”。他在游戏群内贩卖账号的群友处低价大批量购买了相关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微博等账号,通过精心筛选将相关账号按照不同的等级“明码标价”,等级越高,价格越贵,并将前述账号出售给不法分子,温某某这个“中间商”瞬间爆赚上百万。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案件被告人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含有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社交账号出售给他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温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同时责令温某某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赔偿款人民币二百五十九万七千二百三十六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网络收购、交换等手段获取大量用户账号密码数据,同时利用扫号软件筛选出能够成功登陆新浪微博、YY直播、苹果iCloud等平台的账号密码数据,并大量出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0万余元。此外,从被告人温某某存放数据的百度网盘中,查获上千万条账号密码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非法获利,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并综合考量全案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公益诉讼条款,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在面临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请大家务必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