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罪犯郑水仙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2399
罪犯郑水仙,女,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202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23)苏0282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郑水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因郑水仙为晚期妊娠,系怀孕妇女及生育后需哺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公示期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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