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道路晒粮致人骑车摔伤,谁担责?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潘皓、 刘雨霖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2128
朱某将稻谷晾晒在自家门前的道路上。邻村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地,压过路面零星稻谷、米粒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陆某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治疗期间,陆某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9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陆某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过晾晒稻谷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出院后,陆某找朱某索赔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自身损失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朱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造成陆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前方是晾晒稻谷的路段,仍不减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朱某的责任。故对于陆某要求朱某按责任比例赔偿自己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朱某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陆某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判决后,朱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道路”并不限于交警部门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道,乡间小路、自家门口、广场、停车场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行的区域均是道路,切不可在道路上摆放、堆放影响通行的物品,否则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