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妻女一直租住在范某所有的民房内。去年7月某日,下班回到家中的徐某发现屋内有一股疑似电线烧焦的异味,但因天气炎热,徐某顾不上仔细检查,便匆匆上楼打开了空调使用。没过一会儿,电闸便出现了故障并起火。徐某担心火势蔓延,惊慌中从二楼两米多高的阳台跳下,导致腿部多处骨折受伤。徐某认为,房东范某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范某承担医药费。

法院现场勘查后发现,徐某租住的民房被房东范某进行了隔断改造,其前屋、后屋和侧边的辅房分别被出租给了3户租客使用。为便于计算电费,范某还在案涉房屋内私拉电线、加装分电表,且未配备消防设施。调查还发现,徐某居住的二楼房间的窗户连通着侧边辅房的房顶,与其他房间的隔断也是可活动的房门,并未被直接封堵,徐某可选择更加安全的途径逃生。

考虑到徐某已租住范某房屋多年,双方关系不错,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帮助厘清各自责任,化解矛盾。租客徐某已意识到房屋内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排除,发生火灾后惊慌失措、避险措施不当,故其对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房东范某提供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需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范某赔偿徐某前期医疗费和后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

消防安全事关家家户户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消防责任,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作为房东,其系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的房屋配备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平时要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作为租客,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大家要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用电安全、防火安全。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及时拨打火警电话,等待救援或采取恰当方式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