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建不仅利于提升企业文化,更有助于增强员工凝聚力,但因团建项目多涉及文体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等,在团建活动中也时有意外情况发生。那么参加公司团建中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团建活动中受伤引发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件。

刘某是某公司职员。2021年5月,该公司组织员工活动,活动项目包括团队拓展、合影、烧烤/土灶、自由游玩等。刘某在驾驶越野车时不慎撞到了树摔倒受伤,经就医治疗诊断为眼部外伤、双膝受伤。公司就刘某受伤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对该决定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仍不服,将人社局与复议机关诉至法院,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刘某认为,团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凝聚力,活动性质为单位组织,自由活动为该团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团建活动前自己没有收到可自愿参加的通知,当天活动所有的费用都是公司承担,活动项目可自行选择,不限次数。自己在活动中也听取公司、导游及教练的指挥,在越野车项目中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且受伤后公司人事也称属于工伤假。

人社局及复议机关辩称,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某公司组织员工活动属于福利性活动,从活动内容来看,明显带有休闲娱乐性质,刘某在自由选择的越野车项目中受伤,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因此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综合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刘某参加的活动系用人单位组织的员工活动,从活动内容来看,本次员工活动所包含的多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刘某虽在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但该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人社局与复议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为目的,组织旅游、培训、户外运动等团建活动,该形式作为额外员工福利已成为多数公司的惯例。在组织活动时,用人单位应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等义务,倡导自愿参与,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要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意外时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应主动提高安全意识,如遇意外,应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