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04刑更4号

罪犯冯北斗(曾用名冯天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6907302012,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运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4号58幢205室。2008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2010年9月因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3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3年3月2日因病被南京市第四看守所不予收押。

2023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23)苏01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北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3月14日,罪犯冯北斗以其患有高血压病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审查后,依法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组织诊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1法鉴审字第0001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冯北斗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糖尿病、颈动脉重度狭窄、高胆固醇血症、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肺结节病诊断明确,符合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经规范治疗后,血压仍不能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之规定,冯北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冯北斗对社会危险性较大。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1日回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冯北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冯北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具有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冯北斗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