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康晓婷,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华路。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324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康晓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同案被告人彭娟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刑终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康晓婷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1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认为罪犯康晓婷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委托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对罪犯康晓婷进行考察,认为罪犯康晓婷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康晓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康晓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罪犯康晓婷本次妊娠结束之日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