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薛玉芬,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彭老屋组。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苏032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薛玉芬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薛玉芬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4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认为罪犯薛玉芬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委托望江县司法局对罪犯薛玉芬进行考察,认为罪犯薛玉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薛玉芬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薛玉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罪犯薛玉芬本次妊娠结束之日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