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罗义芳,女,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凯旋府邸。

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3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义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罗义芳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40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认为罪犯罗义芳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委托睢宁县司法局对罪犯罗义芳进行考察,认为罪犯罗义芳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罗义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罪犯罗义芳本次妊娠结束之日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