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杨凡,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兰园路18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1)苏0324刑初95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凡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杨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4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认为罪犯杨凡宫内妊娠,单胎存活,相当于孕34+1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委托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对罪犯杨凡进行考察,认为罪犯杨凡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杨凡暂予监外执行。在案件办理期间,罪犯杨凡于2023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并以家有不满一周岁孩子属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凡暂予监外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