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3)苏1282刑更4号

 

罪犯刘建邦,男,1966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660108461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靖江市生祠镇三圩村九圩埭35号,住靖江市绿城玉兰花园15-1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03年12月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3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128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建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6月13日,罪犯刘建邦以患有高血压、Ⅱ型糖尿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立案后,本院依法移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组织诊断,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罪犯刘建邦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并征求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12法鉴审字第2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刘建邦目前Ⅱ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眼病,Ⅱ型糖尿病性大血管病变,3级高血压(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Ⅱ级,腹主动脉溃疡伴夹层诊断成立,住院测血压124/86mmHg,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2023年6月28日,靖江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刘建邦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大,对所居住社区存在较大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刘建邦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应当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建邦收监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