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逃避执行,擅自处置藏匿法院查封财产,以为一直拖下去就能高枕无忧?本来是民事责任,最终却承担了刑事责任。9月26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秦某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城法院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3月12日作出(2021)苏1302民初7563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302诉前调确26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人张某归还秦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归还王某借款本金48万元。调解书及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秦某、王某先后向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人张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宿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22)苏1302执215号执行裁定书、(2022)苏1302执25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张某立即履行(2021)苏1302民初7563号民事调解书、(2022)苏1302诉前调确26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张某牛场其所养殖的牛。

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所有的牛被法院依法查封,其为规避执行,将部分牛出售给肖某,李某、曹某等人,得款9万余元,并将部分牛藏匿至张某成处。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兴跃村的一套住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A,抵偿借款,获取至少3万元款项。被告人张某在宿城法院执行期间被司法拘留二次,仍拒不履行裁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23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