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应如何担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孙俊驹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5733
2022年3月3日8时15分许,吴某某驾驶“杜卡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摩托车右前部碰撞同向步行的陈某,致吴某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驾驶的系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机动车,该机动车所有人系李某某。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该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侵权人吴某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由由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370541.37元,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313027.58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与商业三者险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目的在于给予权利人遭受交通事故损伤后的托底式保障,在功能上更类似于社会救助基金,投保义务人无权作出是否投保交强险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类案件,应以侵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强险投保情况作为责任界分的主要依据。若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晓或无从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若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可由侵权人、投保义务人可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