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庭秩序,不顾审判人员劝阻,无故谩骂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近日,兴化法院对刘某某扰乱庭审正常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在赵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某因不赞同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的陈述,无视法庭秩序,在庭审期间屡次出言不逊、公然辱骂原告及代理律师,严重扰乱了庭审正常秩序。

因刘某某庭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本院具结认错悔过书,兴化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给予刘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日前,承办法官当庭对刘某宣读处罚决定书,刘某亦表示承认错误、接受处罚,当日主动缴纳罚款,并保证今后定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庭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工作的专门场所,也是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神圣殿堂。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是提高审理质效、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庭审活动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其庄严肃穆应当得到全体诉讼参加人员的尊重和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刘某某多次辱骂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扰乱了法庭秩序,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秩序不容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