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里的弯弯绕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3103
案情介绍:
“金九银十”是二手车销售的传统旺季。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统计,2023年9月1日至17日,二手车交易共79万辆,同比增长2%,9月全月二手车交易量预计在160万辆左右。二手车因价格低、交易便利等特点受到不少购车人的青睐,交易火爆。但二手车交易也存在着主体良莠不齐,交易手续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近日,锡山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3月6日,王某看见张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二手车的销售信息,遂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表示欲购买二手车,并支付了6000元意向金。双方商定王某购买的二手车包括丰田雷凌汽车(68000元/辆)和广汽IA5汽车(66000元/辆)各3辆。张某承诺王某所购车辆均可正常过户。双方谈妥后,王某便向张某指示的常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购车款375000元。3月9至日3月14日,王某按照张某、常某的指示提取了2辆丰田雷凌汽车和3辆广汽IA5汽车,并将车辆托运至苏州。此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和常某交付最后一辆汽车,并要求二人配合将车辆过户。张某和常某虽满口答应,但始终未能配合王某完成车辆的过户登记。王某察觉异常后,便查询了其所购车辆的情况,发现其所购车辆上均存在抵押,而且车辆性质为用于出租客运的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过户。王某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找张某和常某交涉处理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无奈,便将张某和常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常某表示,其银行账户中确实收到了王某所称的转账款项。但其银行卡是由朋友控制的,和王某聊天的微信账号也非其使用的账号,其也不认识张某,也不清楚案涉汽车交易的事情。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王某并未和张某、常某签订买卖合同,其甚至连与其进行微信聊天的“张某”和“常某”的具体身份以及二人与案涉车辆是何关系都不清楚。根据案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来看,王某购买6辆二手车均是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与张某和常某均无关联。法官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常某参与了案涉车辆的交易,但常某确认了收款的银行卡是其朋友曹某控制,也就是说其朋友与案涉交易可能存在着关系。因此,法院通知案外人曹某到庭。曹某到庭后确认了案涉交易的相关情况,并表示案涉车辆并非无法过户,而且目前已经具备了过户的条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后,王某和张某、常某、曹某均表示愿意就已经交付的5辆汽车完成交易,并在交易后就相关款项进行结算。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发达成调解协议。
一、张某、常某负责办理5辆案涉车辆营转非的相关手续,并配合王某将车辆变更登记至王某指定人员的名下,因车辆提档而产生的费用由王某承担。无法顺利交付的车辆,由张某、常某退还王某购车款51000元。
二、张某、常某确认2辆车因涉事故,故同意按照按90%的价款结算,结算后,张某、常某退还王某购车款13400元。
三、张某、常某支付王某垫付的停车费5370元、配钥匙费2350元,合计7720元。
四、若张某、常某无法于2023年9月20日将5辆车辆
变更登记至王某指定人员的名下,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常某收回上述车辆,同时退还购车款328000元并赔偿违约金78720元,合计406720元。
法官评析:
本案反映出来的二手车交易的问题十分典型。随着网络和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二手车交易早已经突破了线下面对面实体交易的传统界限。越来越多的二手车商选择通过门户网站、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方式发布交易信息,完成交易行为。这些做法极大地扩展了交易对象的范围,促进了交易的便利化。但线上交易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消费者无法实际查看车辆,对车辆的质量和性能无法做到充分的了解,交易双方在车辆交付后常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合同签署不规范,很多交易仅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确认交易,双方商谈的内容较为简略,在产生争议后,相关约定难以确认;交易主体模糊,二手车交易常存在多重主体的情况,即车辆的出卖人和所有人可能不一致,在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不规范的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交易主体往往也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提醒到,二手车交易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常常会在车辆质量,交付时间、地点,过户手续等方面产生争议,因此,交易双方一定要注重书面合同的签订,将车辆的情况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在合同之中,以避免产生争议,争议一旦发生,双方均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备诉讼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