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卫平,男,1979 年3 月4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03045813,汉族,江苏金坛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李巷村委火烧圩村42 号,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15 幢丙单元401 室。曾因赌博于2008 年3 月3 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 年11 月23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 年4 月16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 年11 月10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1 月18 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病未能执行,同年1 月30 日被取保候审。

        罪犯钱卫平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3 年2 月1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后,钱卫平以其患有高血压、脑梗死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 年2 月24 日,本院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技术审核。2023 年3 月31 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钱卫平为脑梗死后遗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征求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金坛检察院认为罪犯钱卫平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建议本院对罪犯钱卫平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钱卫平为脑梗死后遗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钱卫平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