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伤认定、行政赔偿等,江苏高院发布行政诉讼法援典型案例
作者:扬子晚报 万承源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3379
江苏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三年多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省共办理3000多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省范围,有力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9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多种案件类型。
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助力行政、民事一揽子化解
杨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19年4月,杨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2020年10月,杨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构成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与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联合印发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征得杨某同意后联系法援中心,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为杨某提供诉讼代理。法援律师分别同杨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社局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案情。在得知该建筑公司与杨某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有工资待遇等相关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处理,且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法援律师开展了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但因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经法院组织协调工作,受援人与建筑公司就工伤赔偿数额及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履行协议。该建筑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
据介绍,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不得调解,但本案当事人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较好把握了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期。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不仅化解了某建筑公司与人社局之间的行政纠纷,也一并解决了该公司与受援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有效实现了行政、民事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事故无法定责不予认定工伤,帮助快速获得赔偿
王某是某公司的工人,2019年9月的一天半夜,王某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刚砌制的限宽石墩与路面颜色一致,外加照明不良,导致其撞到石墩而受伤。因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了说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后王某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认为其没有证据证明在该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多次沟通,查阅分析案件材料,并前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赴事故发生地查看现场,认为王某受伤情形应当构成工伤。之后,在法援律师帮助下,王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后,经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共同推动,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受援人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起诉。
据介绍,在工伤认定案件中,部分劳动者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存在一定难度。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有效弥补劳动者在诉讼能力上的短板,帮助劳动者及时获得权利救济。本案是一起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的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仅用1个月时间就让受援人获得了经济赔偿。
贫困家庭报刊亭被损坏,法援化解三年纠纷
2019年9月,洪某经营的邮政报刊亭附近进行房屋征收。该报刊亭虽不在征收范围内,但紧邻拆迁房屋。洪某认为拆迁过程中堆放垃圾、切断电源、设置围挡的行为影响了报刊亭经营,并造成其空调、冰箱和部分商品毁损。
洪某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住建局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报刊亭经营及相关物品损失。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洪某家庭困难,而且其经营的报刊亭是由市慈善总会与市邮政局合作共同出资建设的慈爱邮政报刊亭,系专门为贫困家庭提供创业、增加收入的平台。为充分保障洪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法援中心,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参加庭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洪某的起诉。洪某不服,提起上诉。鉴于洪某与法援律师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法援中心继续指派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与法援律师数次沟通、走访现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本案涉及的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协调处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据介绍,本案中洪某系贫困失业人员,案涉慈爱邮政报刊亭是其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断疏导洪某的对立情绪。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也让持续三年之久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承包土地上树木被毁,最终判决赔偿30余万元
陆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区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树木。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其签署了《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但提出需在种植的树木出售后再执行承诺。后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
施工过程中,陆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施工单位毁损,陆某因此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就行政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发出《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发送给陆某。陆某根据法院建议,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在评估鉴定程序中,承办法官、行政机关、法援律师和评估机构共同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察、清点工作。在庭审中,法援律师就评估价格、数量及留存树木是否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责令管委会赔偿陆某损失30余万元。
据介绍,行政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原告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本案中,法援律师从庭前、庭审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论证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