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好当,小心被追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董敏 李小鸾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1949
胡某、顾某系朋友,2021年胡某请求顾某作为股东一并设立了某餐饮公司,顾某认缴出资5万元,胡某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后餐饮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河鱼经营部货款8万元,后法院判决餐饮公司给付河鱼经营部货款8万元。餐饮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经河鱼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执行到该餐饮公司的任何财产。河鱼经营部遂起诉餐饮公司股东胡某、顾某要求其二人在对该餐饮公司出资范围内对餐饮公司不能清偿河鱼经营部货款8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到法院传票的顾某一头雾水,自己明明就是帮胡某而已,根本不参加公司经营,胡某当时也跟他保证,无需他出资,餐饮公司的债务与他无关,怎么就成被告了。庭审中,顾某还提到,店员受伤的医药费8万元,因胡某手头紧张其还垫付了。胡某至今也未能归还8万元,现在胡某也不见踪影。顾某还表示,这8万元可视为其对餐饮公司的出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顾某作为餐饮公司股东,出资均为认缴,虽然出资期限现均尚未届满,但因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公司债务经人民法院穷尽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顾某垫付的8万元系顾某对对餐饮公司的出资。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河鱼经营部作为债权人以餐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胡某、顾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餐饮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顾某因友情成为公司股东,现实生活中不免存在类似的情形,友情做法定代表人、友情担任合伙人,但这种“友情”其实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合同相对人会基于登记信息来主张权利,所以,这种所谓的“友情帮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认缴≠任性,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